現年24歲的馬來西亞籍女大生,在28日晚上8點47分,走出學校大門後,遭梁姓男子性侵後殺害,掀起社會的憤怒與悲嘆。對於這起事件,外界也紛紛好奇,究竟梁嫌被判處死刑的機率高不高?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也在受訪時給出答案。
馬來西亞籍女大生28日遭梁姓嫌犯性侵後殺害,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透露,「先性侵後殺害」的行為相當嚴重,以刑法第226-1條訂定來看,若兩者合犯,基本上以無期徒刑起跳,最重處以死刑。王捷拓表示,目前我國仍有死刑制度,有機會判死,但執行上遭遇人權團體與歐盟的壓力,必須在各方審慎評估下才可能執行槍決。
除了王捷拓的說法之外,律師林智群也在臉書發文,提及歹徒承認想性侵才擄人,過程中卻殺害該名女大生,認為這行為可引用2條法條,分別為刑法第226條第1項,以及刑法第226條之1;林智群解釋,刑法第226條第1項,為加重結果犯,「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行犯罪,未料因過失(可預見)造成更嚴重之結果」,性質上是「故意行為」加「過失行為」,若套在該名嫌犯上,就等同於「就是我想性侵,但控制過程裡不小心把對方弄死了」,那就是「故意傷害」+「過失致死」。林智群提到,由於後面的結果屬「過失」造成,所以刑度比較輕,為無期徒刑、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林智群表示,至於刑法第226條之1為結合犯,是「故意犯罪」加「故意犯罪」,意思就是「我想性侵,性侵完殺掉對方,先性侵後殺」,那就可構成這個犯罪,若今天的情況是「先殺後性侵」,只會成立殺人罪跟侮辱屍體罪。以「先性侵後殺」的情況來看,由於前面性侵行為跟後面死亡結果,都是故意為之,所以刑度比較重,分別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。
▼馬籍女大生遭擄殺。(圖/東森新聞)
馬籍女大生遭擄殺一案,讓外界相當憤慨,檢方表示,目前已著手調查全案的相關證據,包含說被告的供述,以及複驗的結果,和其他的全案證據,認定梁嫌是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,也有強盜故意殺害被害人,所以將會對這位被告,以這些涉犯重罪為由,而且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之虞,向橋頭地院聲請羈押獲准。
檢方還補充,30日檢方會同法醫,進行解剖複驗時,發現女大生的頸部有明顯勒痕,口鼻有被壓迫出血,初判是勒斃死亡,法醫也強調,該名女大生生前遭性侵,原本梁姓嫌犯供稱的,只有猥褻沒侵犯,但隨著解剖報告出爐後,梁嫌在應訊時,情緒沒有太大起伏,神情也相當鎮定,且承認檢方指控的罪名。
▼律師認為,凶嫌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。(圖/凶嫌臉書、東森新聞)
我必須說明,在人權團體和歐盟壓力下,台灣昰不可能會有死刑的,但是呢?
這位被害女大學生可是馬來西亞人,事情己經嚴重到是國際事件了,我倒要看
看民進黨要怎麼辦?
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
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
一、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
二、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。
三、對精神、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。
四、以藥劑犯之者。
五、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。
六、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。
七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
八、攜帶兇器犯之者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(刪除)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
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
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
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二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
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
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二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
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
使被害人受重傷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對於以上刑法條文,全部都是有關妨害性自罪所應該負責的刑罰,但因為民進黨和廢死聯盟的原因,加上還有歐盟的問題,判死刑的機會不高,再加上嫌犯出手的時機會決定刑罰的深重,他故意留下女大學生的內褲沒有脫掉,這樣會變成性侵未逐的罪刑,但是他動手殺人己經是事實,但以台灣現在法官的水準,能判無期徒刑就不錯了,除非讓馬來西亞政府介入,要求由馬來西亞的法庭來負責,否則嫌犯一定逃過一劫而免死的。而嫌犯不不是精神病患,所以他一定是用這一招來想躲過死刑的判決,我看台灣的治安永遠不要想有撥雲見日的一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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